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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一届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来源:首都文明办

时间:2009-04-07

各区县委宣传部、各区县文明办:

  按照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关于开展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评选活动的通知》(京宣发[2008]7号)要求,切实做好第一届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申报推荐工作,经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1、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示范店申报复查。2008年7月经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八部门重新确认的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区县级以上诚信经营示范店不少于30%)、示范店,由所在区县“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组织机构依据《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复查,于2009年1月15日前将复查报告报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将对各区县报送的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示范店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确认为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不符合条件的将不再推荐为下一年度的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示范店。

  2、第一届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的申报推荐。第一届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的申报推荐工作,按照《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2009年1月15日前,各区县将第一届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的推荐报告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将对各区县报送的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进行检查考核。

  二、推荐名额

  1、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仅限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

  2、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每区县1个(不含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

  三、日常管理

  1、年度申报。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街区、企业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2、动态管理。对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的荣誉称号,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创建质量下滑的,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

  3、一票否决。凡在日常管理中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及侵权商品或出售国家明令禁止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被中央、市属主要媒体曝光且情况属实的,按照规定即撤销“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称号,收回牌匾,并向社会通报。

  四、工作要求

  1、以区县“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领导机构名义书面提交推荐报告。报告要简要概述方案、申报、考核、审批、公示等情况,并附推荐名单。

  2、申报街区、企业填写的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示范店申报表(一式三份),由所在区县的“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领导机构在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街区、企业名称要准确规范,与公章上的名称相一致,不得使用简称。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示范店申报表可从首都文明热线网站上下载(网址:http://www.bjwmb.gov.cn)。

  3、申报表需附送不超过3000字的情况简介,内容包括:基本概况、经营特色和业绩、创建工作主要成绩和经验等情况。材料必须真实,并加盖单位公章。

  4、上报的推荐报告、申报表及经验材料报至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首都文明办创建处),电子版发至sdwmbcjc@sina.com,邮件标题注明“**区县诚信经营示范街、示范店推荐表”。

  联系人及电话:陈春玲 63089506 首都文明办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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