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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来源:首都文明办

时间:2012-10-29

  中 共 北 京 市 委 宣 传 部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 障局

  精建办[2012]40

  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委宣传部、文明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北京卫戍区,各人民团体宣传部(处):

  2011年以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十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都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文化中心城市的目标要求,坚持以弘扬“北京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广泛深入开展了“做文明有礼的北京人”主题活动,首都各界涌现出一大批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首都精神文明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将于近期开展评选“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活动,评选表彰200人。现将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凡在北京地区工作、学习、生活的北京市民,解放军和武警驻京部队官兵及来京建设者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入评“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须至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祖国,热爱首都,热心公益,积极参与首都精神文明建设,身体力行践行弘扬北京精神,在干部群众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维护国家和首都声誉做出突出贡献;

  2、团结友爱,助人为乐,包容厚德,在深入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做文明有礼的北京人”各类主题宣传实践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3、勇于探索,开拓创新,示范引领,在科技、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方面,以人为本,坚持三贴近,弘扬主旋律,做出突出成绩,社会影响较大;

  4、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廉洁奉公,在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中严于律己、文明执法、成绩突出,树立公务员和政法干警的文明形象;

  5、爱岗敬业,求真务实,无私奉献,长期从事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实践,并取得突出成绩。

  三、评选机构

  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组成“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首都文明办,负责组织开展评选工作。

  四、评选程序

  1、“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评选办公室向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国务院国资委、驻京部队和各区县、各系统分配推荐名额指标;

  2、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国务院国资委、驻京部队和各区县、各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按分配名额向“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评选工作办公室推荐候选人。上报前将被推荐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以内部报刊、网络、有线电视等形式在本区县、本系统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征求群众意见,经本区(县)、系统党委(党组)批准后正式上报;(主办单位应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

  3、“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评选工作办公室对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国务院国资委、驻京部队和各区县、各系统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征询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入选名单报市委、市政府;

  4、经市委、市政府审议批准后,进行表彰,授予称号。

  五、奖励方式

  对本届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和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章。

  六、时间安排

  1、申报阶段:20121015日至20121210日;

  2、评选阶段:20121211日至20121231日;

  3、表彰阶段:2013年一季度,在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大会上进行表彰。

  七、评选要求

  1、各地区、各系统、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筛选,要确实把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和关心支持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知名度的优秀人员推荐上来。特别要注意结合深入开展的学雷锋活动、“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和“弘扬北京精神,做文明有礼的北京人”主题活动等工作实际,切实把推荐评选的过程变为广大市民群众学习、崇尚、争当先进典型的过程,变为广泛践行弘扬北京精神的过程。

  2、各单位在评选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的方法,避免出现走形式,搞平衡的现象。要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公示程序组织推荐,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不重复奖励,以往已获得过此项荣誉称号者不参加申报。

  4、推荐过程中,若出现区县和系统重复推荐同一人选时,原则上以系统推荐为主,区县可补充推荐人选;若系统之间重复推荐同一人选时,原则上按被推荐人所属单位系统为主,其它系统可补充推荐人选。

  5凡在职的副局级(含)和部队副师职(含)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评选对象;在职的党政机关处级(部队团职)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6、各单位要提供候选人先进事迹材料一式两份(3000字左右,A4纸打印,同时提供电子版至wmbxjc@163.com),填写《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公示情况一并上报,材料统一报送到首都文明办宣教处,联系人:谢燕,电话82968972

  7、推荐时间截止到20121210日,逾期不报按自动放弃处理。

  附:1、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名额分配

  2、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评选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 局

  201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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