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房山区文明办
时间:2022-01-11近日,房山区大石窝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立案处罚一起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大石窝镇某餐饮服务单位后厨垃圾桶内存在生活垃圾与厨余垃圾混投的情况。
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影响了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现场执法人员责令该餐饮服务单位立即整改,并处以6000元行政处罚。
目前,案件已办结完毕,该餐饮服务单位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按时缴纳了罚款。
接下来,大石窝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与防疫日常检查相结合,加大对“三类场所”的检查力度,加大对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查看各类登记记录,要求责任人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强化部门联动,提升执法效果。
(责任编辑:王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