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城区文明办
时间:2019-03-20近日,西城法院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围绕电视购物、网络购物和食品安全等问题,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指引。
经营构成欺诈 可索3倍赔偿
法官指出,在经营者的销售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时,可要求经营者承担已支付价款3倍的赔偿责任。比如,在某些情况下,商家会以让利促销、冰点折扣为噱头来吸引消费者,而消费者在实际购买商品后可能会发现自己所买到的商品价格、质量与商家宣称的不符,此时若是经营者故意为之,消费者可以受欺诈为由,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孙某从甲公司花费3000元购买了A知名品牌衣服1件,衣服面料标注为100%桑蚕丝。购买之后,孙某发现材质不对,经鉴定衣服面料成份为94%棉,6%氨纶。
法官认为,根据孙某提交的购物小票、甲公司的销售单等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所销售的衣服确实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现孙某要求甲公司承担退货退款的违约责任应该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涉及食品安全 可要求10倍赔偿
法官指出,在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中,《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简单来说,食品安全领域的经营者“制假”、“知假售假”时,消费者除要求退货退款外、还可要求商家承担价款10倍的赔偿责任。
李某买了某品牌蔬菜泥10瓶,食品包装标示为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配料表中含有洋葱。李某认为根据《食品安全食品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中明确规定原料中不应使用香辛料,但是洋葱是被纳入到《天然香辛料分类》中的,故认为超市销售了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在庭审中超市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食品是从合法进货渠道购得并履行了严格查验义务,因此法院认定其应当知道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仍然销售。李某要求超市退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
四类商品 不可无理由退货
在实体店购物模式下,消费者可对商品的外观、品质等属性特征有最直接感知。而通过电商平台、电视电话等渠道购物时,消费者因不能对产品实物有直接的感知,会发生收到的商品实物与自己预想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在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物时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即消费者在收到货物之日起7日内,无论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均可要求退货退款,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法官提示,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完好。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线上购物 维权找互联网法院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官建议消费者,通过购物小票、电商经营者的公示信息准确获得经营者信息,明确维权对象;在保管好购物小票、发票原件、产品销售单等材料同时,应对商品实物妥善保管并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予以标注、说明,对有些非显而易见的产品质量问题还需要通过进行司法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来予以佐证。
“消费者在找准起诉对象后,还要找准管辖法院,这样可避免因选择管辖法院错误造成诉讼时间的延长与维权成本的增加。”法官提示,自2018年9月起,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已全部由北京互联网法院进行集中管辖。
(责任编辑:吴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