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首都文明办
时间:2015-07-30各区县文明委,首都文明委各成员单位:
最近,中央文明委下发《关于印发<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明委[2015]6号),对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这一荣誉称号的权威性、先进性、纯洁性,使道德模范立得住、叫得响、传得开,始终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标兵,在全社会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就北京市道德模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对象
历届北京市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历届首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
二、管理原则
首都文明办是北京市道德模范的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北京市道德模范的服务管理工作。
各区县、各系统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经由本区县、本系统推荐参加评选产生的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首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履行归属管理责任。
三、管理方式
各区县、各系统参照《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本系统道德模范管理办法,做好关爱帮扶、心理疏导、思想政治教育、道德行为引导等服务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抓好落实。道德模范是道德领域授予公民的最高荣誉称号,各区县、各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文件精神,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2.及时掌握报送相关信息。各区县、各系统要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掌握所属道德模范相关信息,并将他们的职业变动、居住地变化、存殁,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及时上报首都文明办。
3.对《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涉及的相关情况,各区县、各系统依照文件规定,按管理权限对所属管理对象做好管理工作。
附件:
1.关于印发《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明委[2015]6号)
2.北京市道德模范信息统计表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