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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精建11号)

撰写时间:2010-11-10 文章来源:首都文明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的决定》,做好评选表彰首都道德模范工作,推动首都公民道德建设深入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首都道德模范,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首都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按照“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实现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首善之区和建设世界城市奋斗目标的现实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首都社会文明风尚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评选表彰首都道德模范,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线,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充分依靠和动员群众,不断改进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为促进首都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和谐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道德保障。

  第四条 评选表彰首都道德模范,要坚持三项原则:

  面向基层群众。坚持以人为本和群众参与,做到群众评、评群众,群众学、学群众,确保评选出的道德模范可信可亲可敬可学,使群众在参与过程中受到教育、得到提高。

  重在推动工作。充分发挥评选表彰活动的激励推动作用,使评选表彰首都道德模范的过程,成为树立先进典型、弘扬真善美的过程,成为普及基本道德规范的过程,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促进公民道德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做到公平公正。评选过程要严谨、规范、公开,务实、节俭,评选的每个环节要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评选活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真正把那些民意基础好、社会认同度高的道德模范评选出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首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在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首都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作为主办单位,联合成立首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全市活动组委会),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指导、管理。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首都文明办),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全市活动组委会下设评选委员会,人员由主办单位代表、专家学者、新闻界代表、全国道德模范代表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负责从各区县、系统推荐的首都道德模范人选中,提出正式候选人建议名单,并参与投票评选。

  第七条 各区县、系统由文明办牵头,成立本区县、本系统评选表彰活动的相应机构,负责首都道德模范评选推荐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奖项和标准 

  第八条 首都道德模范是首都文明委授予公民在道德领域的最高荣誉称号。首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设“首都助人为乐模范”、“ 首都见义勇为模范”、“ 首都诚实守信模范”、“ 首都敬业奉献模范”和“首都孝老爱亲模范”五个奖项。首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每两年举办一届。每届每个奖项原则上表彰2名。同时,设首都道德模范提名奖。

  第九条 首都道德模范候选人的基本标准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身体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很强的首都意识、首善意识,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品德高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积极参加首都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条 首都道德模范的各奖项标准是:

  首都助人为乐模范:长期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对遭遇不幸或遭受灾害者奉献爱心,努力帮助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捐资助学、扶残助残、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 

  首都见义勇为模范:在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设法进行保护和援救;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义务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贡献;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首都诚实守信模范: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从事生产活动坚持质量至上,从事经营活动坚持信守契约,从事服务工作坚持优质规范,在合作者和服务对象中享有高度信誉;在人际交往中,真诚待人,实心做事,即使遇到困难,仍坚持信守承诺。 

  首都敬业奉献模范:具有崇高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立足岗位,刻苦钻研,业务过硬,勇于创新,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重大贡献;干一行、爱一行,长期在艰苦条件下尽职尽责、默默奉献,恪守职业规范,办事公道、服务优质,赢得群众广泛好评。 

  首都孝老爱亲模范:模范践行家庭美德,孝敬父母,长期悉心照料体弱病残的老人,使他们享受人生幸福;关爱子女,夫妻和睦,兄弟姐妹团结友爱,家庭生活温馨和谐;在家人亲属有伤病、残疾等困难情况下,做到不离不弃、守护相助、患难与共。

  第十一条 凡符合首都道德模范参评标准,在北京市工作、学习、生活的中国公民,不分年龄、性别、民族、职业,均可被推荐为首都道德模范人选。每个公民在同一届评选中只参加一个奖项的评选。已获得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称号的,不再作为参评候选人。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首都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可再次参加评选。

  第四章 推荐评选

  第十二条 每届评选表彰活动开始时,首都文明委发出评选表彰首都道德模范的通知,市属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站刊发消息,公布首都道德模范的评选标准、推荐和评选办法、推荐起止时间等,启动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三条 首都道德模范候选人的产生,采取组织推荐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每届评选表彰活动,各区县、系统可向全市活动组委会推荐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5个类别的候选人,每类1-2名。全市活动组委会向社会公布各区县接受群众推荐的专用电子邮箱和收信地址。各区县群众以及社会组织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各区县、系统按照首都道德模范评选标准和工作要求,对本区县、本系统组织推荐或群众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考察审核,要专门征求被推荐人户籍地和居住地计划生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党员和公职人员还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从事经营活动的被推荐人须征求工商、税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采取适当方式在其本人单位和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区县、系统要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定,并报同级文明委审批,审批后按类别分别填写首都道德模范推荐表,组织撰写主要事迹材料,于规定时间内提交全市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全市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对各区县、系统推荐人选的情况和推荐程序组织审核后,提交首都道德模范评选委员会进行审议。评委会按照评选标准从各区县、系统推荐人选中择优选出首都道德模范正式候选人。

  第十七条 全市活动组委会将首都道德模范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在市属主要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0天的集中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开始群众投票。

  第十八条 群众投票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人登陆全市活动组委会指定的活动网站,按投票规则投票。

  第十九条 首都道德模范评选委员会根据社会群众投票结果,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

  第二十条 全市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按照群众投票支持率60%的比重与评委投票支持率40%的比重相加,计算出每位候选人的总支持率,据此由高到低分类排列出每位候选人在各类道德模范人选中的顺序。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根据各类道德模范人选总支持率的排列顺序,按照各区县、系统推荐人选在五类首都道德模范中最多有2名人选、单类首都道德模范的入选人数不得超过1名的原则,提出首都道德模范10名人选建议名单和首都道德模范提名奖人选建议名单。

  第二十二条 全市活动组委会研究确定首都道德模范10名人选建议名单和首都道德模范提名奖人选建议名单后,报首都文明委审批。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首都文明委作出表彰首都道德模范的决定,授予首都道德模范和首都道德模范提名奖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制定首都道德模范奖励和帮扶办法,对首都道德模范称号获得者给予奖励,对生活困难的首都道德模范进行帮扶。各区县、系统可以从实际出发,分别制定奖励和帮扶道德模范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首都道德模范可推荐参评全国道德模范。

  第二十六条 广泛宣传首都道德模范的先进事迹,树立首都道德模范的崇高形象,引导广大群众崇尚模范、关爱模范、学习模范、争当模范。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评选表彰首都道德模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推荐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系统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工作。对于首都道德模范和提名奖获得者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区县、系统文明委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首都文明委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相关奖励和帮扶待遇等。

  第二十九条 评选表彰首都道德模范活动坚持公益性,不搞商业运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机谋利。

  第三十条 各区县、系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首都文明办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