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项目资助监督管理工作,实现基金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根据《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章程》,结合《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项目资助监督管理,应遵循宣传文化发展规律与精神文明建设规律,坚持“把握导向、突出重点、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的原则,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着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高地。坚持项目的立项评审与监督管理并重,提高资助质量。

第三条 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项目资助监督管理,由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人才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相关宣传文化部门、专家委员会、专业机构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探索建立管用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条 人才发展中心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基金理事会的监督下,组织项目的征集、评审与监督工作,专家评审结果报基金理事会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不含推荐项目)。

第二章 监督方式

第五条 项目资助监督按照“内容监督与经费监督”“重点监督与专项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防止监督缺位和越位,对项目的实施和结项进行监管,保障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

第六条 项目承担主体须与人才发展中心签订《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项目补贴协议书》,严格履行协议规定义务,并主动配合人才发展中心组织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人才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相关宣传文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配合下,对项目实施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条 人才发展中心根据项目类别和规律特点,分类制定监督实施细则和管理方案,明确监督目标、原则、重点、标准、方法,并组织实施,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评估档案。

第九条 人才发展中心根据与项目主体签订的《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项目补贴协议书》,通过定期收集、统计、分析各类承担主体的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承担主体机构应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执行主体须提交书面申请,报人才发展中心审批。资助项目变更审批期间,人才发展中心暂停拨款。

(一)变更项目承担主体,或项目主体丧失执行能力;

(二)变更已批准的项目名称;

(三)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四)项目预算有重大调整;

(五)项目延期完成;

(六)终止资助项目;

(七)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八)除上述需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需报人才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人才发展中心将组织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承担主体进行资助项目年度审计验收,在项目资助期满项目承担主体须向人才发展中心提交结项报告、经费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罚

第十二条 人才发展中心对违反本规定及基金其他相关规定的项目承担主体,给予批评、通报,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主体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三)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立项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六)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八)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九)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四章 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才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