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繁荣发展北京宣传文化事业,经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批准,设立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和运作,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旨在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和舆论引导,加快文化改革发展,扶持重要原创精品力作、重要主题宣传、重要文化活动,是公益性、政策性引导基金。

第二条 基金主要来自北京市市级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三条 基金遵循文化产品创作生产规律,遵循精神文明建设规律,坚持“把握导向、突出重点、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的原则,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着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高地,更好地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管理

第四条 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基金的决策机构,受市委宣传部领导。

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作为基金的执行主体,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并对基金执行结果负责,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监督。

基金专家委员会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职责。

基金决策管理机制是理事会议、秘书长会议和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主任办公会。

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和专家委员会委员,应熟悉宣传文化工作,恪守职业道德,遵章守法、尽职尽责、爱岗敬业,自觉维护基金的声誉。

第五条 理事会理事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人、专家学者、艺术家和知名人士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等部门现任领导担任。设秘书长一人,由一名副理事长兼任。理事会理事由理事长或相关机构推荐,市委宣传部审定。

第六条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每届任期两年,届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规定增补、调整理事会理事。理事会理事施行席位制(专家学者、艺术家除外),如果理事职务或分工发生调整,由其接替同志自然替补,并由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议。如遇需要理事会决定的议题,经理事长同意,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理事如不能参加理事会议,应提前向理事长请假并经理事长同意。在对议题进行表决时,须经出席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才能形成会议决议。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章程》;

(二)审定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定基金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四)审定基金的专家评审结果;

(五)审查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六)审定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事宜;

(七)审议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审报告,并按程序审定后报市委宣传部备案;

(八)研究基金管理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九条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的一名理事主持,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主任、相关理事和专家等人员参加。

第十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理事会重要决议;

(二)研究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三)研究处理拟提交理事会议的重要议程、事项;

(四)研究处理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的日常管理机制为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主任办公会,由秘书长或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主任牵头召集,相关理事、专家和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草拟基金各项重大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定;

(二)筹备组建并负责管理专家库;

(三)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基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报理事会审定;

(四)组织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

(五)提出基金年度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报理事会审定;

(六)草拟基金向社会公示的事项,报理事会审定;

(七)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年审并出具年审报告,报理事会审定;

(八)负责基金年度预算执行、管理工作;

(九)建立筛重机制,负责基金拟支持项目的筛重工作;

(十)负责处理赞助、捐赠相关事宜;

(十一)负责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二)提出其他需要提请理事会审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按照代表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动态调整和专家自愿等原则,遴选具有较高专业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社科理论专家、资深媒体人士、文化界专家、项目管理专家、财务管理专家、监督评估专家,组建基金专家库。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及各项职能: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根据基金年度工作需要,在开展咨询、评审、监督工作前,从基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遴选相关专家,由理事会聘任,一年一聘,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能,提出咨询意见、评审结果和监督报告等。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咨询职能:

(一)为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制定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二)为基金年度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的评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三)为编制基金年度预算、草拟基金决算和财务报告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四)为其他涉及基金专业业务方面的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评审职能:

(一)评审基金资助项目;

(二)评审基金拟表彰的优秀作品、杰出人才;

(三)评审基金的招标项目和委托项目;

(四)评审基金的资格、资质类项目;

(五)评审基金开展的、其他适合使用评审方式的项目。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一)对基金重大制度制定、重大决策等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对基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制定、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审批、社会公示等各环节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对基金预算申报、审批、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基金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方式

第十八条 基金资助项目分为推荐项目和电影出版类项目,推荐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推荐项目主要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或直接交办的重大政治任务,资助重大题材创作、重要主题宣传、重要文化活动,具有鲜明导向性的文化项目和精品力作,涉及社科理论、核心价值观建设、网络传播、文化艺术、影视出版、宣传等领域;电影出版类项目主要推动电影出版业高质量发展,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为文化强国建设贡献北京力量。

第十九条 基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分为项目补贴和项目奖励,即根据项目申报类别及评审情况予以相应的补贴或奖励。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基金不予资助:

(一)导向存在问题的;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四)项目单位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五)项目申报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六)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七)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八)经理事会审议认为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项目资助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央及北京市年度宣传文化工作重点,确定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优先资助对象,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和个人依据申报指南载明的条件与要求,确定申报项目并填报项目申报表,按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应当自基金项目资助申报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资格审查。符合基金章程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通知项目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遵循把握导向、依托专家、严守程序、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制定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对受理申报项目的评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章程和项目评审办法及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确定予以资助的项目。面向社会公开的资助项目评审结果须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对项目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应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应在资助项目公示期结束后与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单位签订《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并及时划拨经费。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和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套取、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加强资助项目管理与监督,重点跟踪、审查获资助项目的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成果和基金标识使用情况,检查年度进展报告,核准结项或组织验收,组织绩效评价,管理资助成果,推动成果共享等。获得基金资助项目使用基金标识的情况,计入项目结项验收及绩效考核评分。

第二十九条 各区宣传文化工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构等经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遴选和认定,可作为受委托单位负责申报资助项目的审核、汇总、上报,协助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进行资助项目的质量监管、年度检查和结项验收,并承担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资助经费,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基金的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公布资助情况,宣传资助成果。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定基金资助成果的管理办法。

第五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财政和财务制度,建立、执行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检查,每年须由中介机构出具年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保障基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三十四条 基金年度预算编制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程序。年度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如有重大调整,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五条 基金拨付按照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要求执行;基金结余结转,按照市级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基金对资助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基金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参与北京宣传文化事业发展,接收资金捐赠和实物捐赠,并按照捐赠协议管理使用接受捐赠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基金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基金接受北京市宣传文化、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章程及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者,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给予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三年以上申报和参与新资助项目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三)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与批准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六)因项目单位自身原因延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八)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九)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相关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对本章程拥有解释权和修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