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2021-2026)》,并发布了12起典型案例,案例涵盖网络欺凌、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不良内容治理、“烟卡”销售等新类型纠纷,清晰划定各方主体的行为边界。

将“烟卡”作为儿童玩具销售,买卖合同无效

原告李某通过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某电商平台,在平台内某网络店铺中支付款项购买了40张“烟卡”商品。商品页面宣传为“正版”“保真”“儿童小玩具”“远离手机”等。原告认为,二被告将烟卡作为儿童玩具销售,违反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且收到的“烟卡”为印刷品,非宣传所称“正版”“保真”,诉至法院,要求下架商品、退还货款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烟卡”作为承载烟草商标品牌标识的物质载体,其推广和销售构成对烟草制品符号的传播,以隐蔽、趣味化的方式向未成年人渗透。未成年人处于人格塑造关键期,“烟卡”通过游戏化形式将烟草品牌与同伴交往、竞争、攀比等体验捆绑,易诱发其对烟草的好奇与认同。网络店铺使用“儿童小玩具”“远离手机”等宣传语,将“烟卡”包装为健康娱乐替代品,对未成年人及家长产生误导,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案涉网络店铺短时间内销售数百单,以营利为目的批量销售“烟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涉案合同应属无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货款;为避免“烟卡”再次流入市场,应予以销毁。鉴于案涉店铺已自行下架“烟卡”,法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平台未及时处理未成年人黄谣,承担连带责任

未成年人程小某与同学黄小某因琐事产生矛盾。2020年6月,黄小某委托另一名同学刘小某通过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社交软件制作并发布了一段视频,该视频包含程小某的肖像、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并编造了黄谣、招嫖广告等内容。视频发布后迅速传播。程小某发现后报警,涉案视频在他人投诉后删除。因黄小某、刘小某均为未成年人,经各方和解后未作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后程小某父母代为诉至法院,主张某科技公司作为软件运营者,未及时处理侵权视频,导致损害扩大,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相关合理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涉案视频清晰显示程小某的面部特征,从外貌可推知其为未成年人的可能性较高;视频使用恶俗、下流的语言对未成年女孩进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甚至披露其真实姓名、微信号,侵权内容显而易见、易于判断。涉案视频虽已删除,但存续期间浏览量较高,引发了较高网络关注和社会影响。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运营者,有能力采取关键词过滤、人工审查等措施,却未及时处置,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程小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

未成年人实名认证落实不到位,游戏平台担责

未成年人张小某使用母亲的手机在某游戏公司运营的游戏平台中下载游戏并充值10万余元。该游戏公司在识别玩家为未成年人后,未对该账号作出有效管理措施,同时在进入游戏界面、未提示验证家长监护的情况下,提示未成年人玩家可以通过“编辑身份信息”的方式修改实名认证信息,从而修改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为此,张小某父母代为诉至法院,主张该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该游戏公司全额退还涉案游戏充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涉案游戏内容、充值打赏时间段、操作行为特征等事实,可以认定张小某实施了充值行为。张小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大额充值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监护人未予追认,故案涉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案涉游戏平台采取了平台统一实名认证机制措施,代替了平台内游戏的实名认证机制,因此负有落实未成年人用户实名注册、登录的义务。但是根据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其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实名制,存在较大过错。据此,法院判令案涉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某游戏公司退还部分充值款。

网络用户发布涉及未成年人言论,负有更高注意义务

刘某某(殁年16岁)曾因网络“寻亲”引发网友广泛关注。于某实名认证的平台账号粉丝量超过百万,该账号发布视频,称刘某某“嫌弃养父母”“抛弃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无度索取”等,引发大量浏览、转发及对刘某某的负面评论。诸多网络用户针对刘某某发表了侮辱谩骂等信息,形成了对刘某某的网络暴力,后刘某某自杀身亡。孙某甲、张某某的女儿孙某乙、女婿刘某乙是刘某某的实际抚养人。孙某甲、张某某认为于某发布的涉案视频构成对刘某某生前名誉权及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且该视频广泛传播导致部分网友被煽动对刘某某实施负面评价,造成刘某某自杀的严重后果,起诉请求判令于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某作为拥有百万以上粉丝量的网络用户,其发布的信息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理应承担与其影响力相匹配的审慎注意义务。被告于某明知刘某某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评价尤为敏感,但在发布涉及刘某某“寻亲”事件的视频时,未进行必要的事实核查与善意表达,使用了“嫌弃养父母”“抛弃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无度索取”等带有强烈否定性、贬损性且缺乏充分事实依据的表述,上述言论明显超出了对公共事件理性讨论、善意批评的合理范畴。该视频引发大量浏览、转发及众多网络用户对刘某某的负面评论,加剧了对刘某某的网络暴力,构成对刘某某生前名誉权及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于某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孙某甲、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