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做好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北京市水务局和北京市疾控局共同修订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8月20日至9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信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本市供水类型,将本市供水类型分类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共有调压调蓄设施)、分散供水等,归纳了供水设施属性、内容和建设规模。分散供水即分散居民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设施设计供水规模应小于10立方米/天,设计供水人口小于100人。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规范本市供水单位水质检测频次与内容。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样采样点的设置应有代表性,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应分别设置在集中式供水单位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处,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数量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老旧部位,出厂水浑浊度、色度、臭和味等项目检测频率每日不少于1次。采用地表水、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源水水质同样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采样点,应选在水站出水口、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等部位,农村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检测项目及频率为每年1次。二次供水(共有调压调蓄设施)单位采样点设置在设备出水处。

“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出,本市应规范水质信息报送和检测结果公开。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检测数据,城市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将检测结果在供水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乡镇公共供水单位、规模化以上的村庄供水站,至少每半年将相应的水质检测数据报送区水务部门和疾控部门(上半年在当年9月30日前、下半年在次年2月10日前),供水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质检测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本市供水单位要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供水水质安全。二次供水(共有调压调蓄设施)单位应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并对各类水箱(池)清洗消毒。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按要求做好水质检测数据报送和结果公开。

各区要探索建立“供水单位自检、政府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做到供水设施水质检测全覆盖、巡查巡检全覆盖,确保供水厂站运行安全、水质达标。市级部门每年将按照不低于全市设施总数10%的比例开展水质专项抽测工作,对水质不达标的供水设施及所在行政区予以约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