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意渐浓,法治暖阳照进校园。近日,平谷法院执行局王兰娣法官走进北京第二实验小学马坊分校,为孩子们带来了一堂生动而实用的法治安全教育课。本次活动以“法护童年”为主题,旨在增强少年儿童的法治意识,营造更加安全、和谐的校园成长环境。

课堂上,王兰娣法官结合小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认知规律,精心选取了十个与孩子们日常学习、生活紧密相关的典型案例,内容涵盖理性上网、合理消费、友好交往、安全守规等多个方面。她通过“以案释法+互动问答”的方式,将法律知识融入一个个小故事中,引导同学们既要学会保护自己,也要自觉遵守校规校纪,不触碰法律红线。

现场气氛活跃,师生们听得全神贯注。王兰娣从审判执行实践出发,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了未成年人在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方法,帮助同学们对校园安全、行为边界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活动结束后,校方领导表示:“这堂法治课非常及时、必要,内容翔实丰富,对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师生们也普遍反馈,通过此次课程,进一步增强了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为构建文明、和谐、平安的校园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治教育,润物无声。近年来,平谷法院持续重视青少年法治宣传工作,多次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此次“法护童年”主题普法,正是法院延伸司法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生动体现,以寓教于乐的方式,在孩子们心中播下法治的种子。
典型案例
案例一:网络打赏冲动消费,家校监管合力挽回
【案情简介】
初一学生刘某暑假在家期间,在其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父亲的手机号在某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注册账号。仅8天的时间,刘某通过微信给该账号充值4万余元用于打赏。刘某父母发现后与平台协商未果,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平台返还了充值款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法官提示】
本案中,刘某的非理性消费行为给家庭带来了经济损失。大额消费行为是引发未成年人网络纠纷的主要原因,案件平均消费额远远超过未成年人的日常可支配金额。在充值打赏类案件中,由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内容的实时互动刺激,未成年人出于吸引注意、娱乐、竞争攀比等心理,或短期内消费金额畸高,或由于网络沉迷引发长时间持续性消费。
当前,许多网络平台虽设有“青少年模式”,游戏平台也都需要实名注册,现实中却有不少未成年人存在逃避家庭监管、规避平台认证措施的情形。同学们应认识到,网络是工具而非玩具,切勿因沉迷打赏、游戏而荒废学业、拖累家庭。家长也应加强对子女使用网络的监督,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案例二:消费攀比酿苦果,多次盗窃终获刑
【案情简介】
中学生张某某上学期间长期出入网吧、KTV等场所,甚至在外过夜,还结交了一些社会上的不良人员。长此以往,张某某日常的生活开销逐渐增高,为满足需求张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的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逾万元。在第一次盗窃案发时,检察机关考虑到其为在校学生,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其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盗窃行为。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示】
本案中,张某某为了满足自己娱乐以及结交社会朋友的不正当消费需求,在不正确消费理念的驱使下变成了一个惯偷,最终构成犯罪,葬送了自己光明的前途。不健康的消费观念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同学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理解父母劳动的艰辛,将精力集中于学业和自我提升,远离攀比炫富的不良风气。切记,任何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物以满足私欲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三:校园欺凌不可为,随意殴打触刑律
【案情简介】
16周岁的元某因经常欺负同班同学方某,一次在图书馆相遇时再次挑衅并殴打方某,还纠集他人“助阵”,并将方某带至别处进行殴打。后方某报警,因此事件,方某变得不愿与人交流,对周围事物感知迟钝、恐惧。经司法鉴定,方某被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法院经审理认为元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认定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本案中,元某以强欺弱对方某施以暴行,此种对待同学的方式最终演变为严重的暴力行径,也让元某自己陷入了囹圄。校园欺凌绝非“小打小闹”,严重的将构成犯罪。面对校园欺凌,我们该怎么做?第一,不做残忍的施暴者;第二,不做沉默的受害者,遇到欺凌要勇敢向老师、家长或警方求助;第三,不做冷眼的旁观者。学校与家庭需共同关注孩子心理健康,教导他们用尊重与沟通化解矛盾。
案例四:冲动约架代价高,聚众斗殴罪难逃
【案情简介】
韦某某与刘某均是未成年人,二人因车辆发生剐蹭产生矛盾,双方各自纠集多人在中学附近聚众斗殴。斗殴中,韦某某持刀将两人扎伤,后经鉴定,刘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一人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示】
本案中,韦某某的朋友因为所谓的“哥们义气”帮他打架,最终酿成大祸。通过这个案件,同学们应该注意:一是遇事冷静三思,发生矛盾时不要冲动,要自我克制,与对方理性沟通,争取化解矛盾;二是谨慎交友,朋友不是越多越好,远离那些崇尚暴力、讲“哥们义气”的人,多结交能相互鼓励、共同进步,让自己变得更好的良友;三是正确地寻找帮助,在你遇到困难时,应第一时间向父母、老师、警察寻求帮助,他们会更愿意伸出援手,并且更加可靠。
案例五:课间玩闹需有度,过失伤人需赔偿
【案情简介】
两名中学生在下课途中,被告将铅笔扔向原告,不慎致其左眼受伤。经学校通知,被告家长将原告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人体致残率为10%。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及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本案是一起校园伤害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活泼好动是青少年的天性,但必须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课间、课外活动时,要时刻保有安全意识,掌握分寸,避免因玩笑、打闹失控而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伤害。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案例六:无证驾驶隐患多,少年逞能担责任
【案情简介】
小杜、小林、小赵是高中同班同学。一天,小林和小杜借了小赵的摩托车骑到郊区游玩。小林骑着摩托车载着小杜,二人都未佩戴头盔。因车技不熟,小林在拐弯时失控撞向道路中心的护栏,导致二人多处骨折。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林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小杜起诉到法院,请求小林、小赵连带承担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小林应对小杜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杜明知小林是未成年人,无机动车驾驶证,仍不顾安全搭乘小林驾驶的摩托车,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小赵在明知小林未达到申领驾驶摩托车资格年龄的情况下,仍允许小林驾驶其摩托车,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故法院判定对于小杜因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小林承担60%的责任,小杜自担30%的责任,小赵承担1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全,辨认与控制能力较弱,缺乏基本的驾驶常识与技能,在驾驶摩托车的过程中如果遇到突发状况,难以作出正确判断处置,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在所有交通事故伤亡中,不佩戴安全头盔伤亡占比非常大。因此,未成年人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摩托车稳定性差,危险性高,乘坐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切勿为了追求刺激而漠视交通法规,拿生命当儿戏。只有年满法定年龄,考取驾照,才能合法上路。
案例七:野泳危险莫小觑,生命逝去徒伤悲
【案情简介】
小杰、小浩等八名少年都是初中生,平时经常相约玩耍,在一次游泳中认识了游泳爱好者黄伯。某日,同学八人与黄伯相约去水库游泳。少年们陆续下水后发现小杰不见踪影,同行人员下水搜救但未成功,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小杰打捞上岸。经法医到场勘验,证实小杰已溺水身亡。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小杰母亲将黄伯、其余七名少年、水库管理方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法院经审理认为,涉事的八名少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对一同外出玩耍的同龄人没有法定的保护义务,且七名少年在发现小杰溺水时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救助,不应承担责任。作为成年人的黄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黄伯赔偿部分损失,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生命只有一次,永不重来。本案中小杰的同伴们均系他的同龄人,同样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指望他们在事发后能够进行专业救助。生命至上,虽然案件有了结果,但是惨痛的教训却值得所有人引以为戒。同学们务必牢记: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珍爱生命,远离野外危险水域。
案例八::文身非小事,青春不留痕
【案情简介】
胡某为高一学生,暑假期间前往章某的文身店进行文身,在明确告知自己为高中生后,章某在未通知其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就为胡某提供了文身服务。章某从事文身经营多年,消费者七成为未成年人,部分未成年人文身后就学、就业受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认为,章某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终法院判令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并在国家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第四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进行文身,为什么不可以看作个人的选择,为什么国家不允许给未成年人文身?未成年人文身不是私事,也不是家事,是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大事。文身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诸多危害:易引发感染、过敏,难以清除,威胁身体健康,影响军警院校报考和就业,且容易给自身带来负面标签。真正的个性和酷,源于内心的丰盈与才华,而非身体的印记。请爱惜自己的身体,对文身说“不”。
案例九:聚餐饮酒酿悲剧,自担主责警世人
【案情简介】
16周岁的李某和14名同学在某餐馆聚餐,聚餐由吴某和陈某组织大量饮用啤酒和白酒。李某在敬酒过程中,多次大口喝酒,同学劝李某不要喝了,但李某未听劝说。随后,李某口唇发白,吴某、何某某帮助其催吐,部分同学和餐饮公司都拨打了120。李某经急救车送往医院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父母将餐饮公司和其他共同聚餐学生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年满16周岁明知饮酒危险仍然大量饮酒,承担主要责任;餐饮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承担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法官提示】
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关键期,饮酒会严重损害大脑、肝脏等器官,影响身心健康。除了伤害自身健康之外,青少年因喝酒而引发的打架闹事、交通事故等纠纷数不胜数,甚至有的在酒精刺激下做出极端行为从而构成犯罪。极易引发事故。同学们应认清酒精的危害,不因好奇或攀比而接触酒精,不把喝酒抽烟作为“骄傲”的事情。不仅要远离传统的酒精、烟草等产品,更要警惕电子烟等新型产品。健康的聚会方式有很多,切勿让酒精成为青春的杀手。
案例十:KTV唱歌玩耍,娱乐未果却受伤
【案情简介】
龙某系高中学生,某周六晚组织9名同学共同来到某歌厅唱歌,在该歌厅内购买了鸡尾酒和啤酒,众人饮酒后在包厢内玩闹,饮酒后的龙某猛踢包房门框,不慎踢破房门玻璃,导致其右小腿被玻璃刺伤,随即龙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龙某母亲将歌厅和一起唱歌的同学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龙某和被告同学们均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歌厅作为营业性娱乐场所未查验他们的身份证件,还向其出售酒水,最终判决歌厅对龙某所遭受的损失承担20%的补充责任;其他同学应邀外出游玩系正常交往活动,无过错,不承担责任。龙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但其已具备相应的判断及认知能力,应当知道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经营性娱乐场所,亦应当知道未成年人不得饮酒,因此,本案事故发生的责任应归责于龙某本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禁止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这些环境复杂,噪声、氛围均不利于身心发育,且易接触烟酒等不良因素。请同学们选择健康、阳光的休闲方式,如图书馆、运动场、博物馆等,为自己的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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