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辖区空气质量,夏各庄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格执法、精准发力。现将近期查处的三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旨在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工地及个人引以为戒,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共同守护夏各庄镇蓝天白云。

案例一

近日,夏各庄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一处施工区域存在施工现场土方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裸露土方在施工现场南侧,经现场测量,裸露土方东西长约12米,南北长20米,占地面积约为240平方米。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责令相关责任单位立即整改,相关责任单位对以上事实无异议亦未加申辩,迅速安排人员将现场土方进行了苫盖。

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决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做出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整改前

整改后

案例二

近日,夏各庄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一处施工区域存在道路及进出口周边一百米内的道路有泥土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现场发现该工地正在进行施工作业,工地进出口有泥土,没有及时进行清扫冲洗。经现场测量,有泥土道路长约136米。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责令相关责任单位立即整改,相关责任单位对以上事实无异议亦未加申辩,迅速安排人员将道路冲洗干净。

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决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做出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整改前

整改后

案例三

近日,夏各庄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巡逻中接到线索反馈在某村内承包地发现三烧痕迹,执法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并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需要我们共同珍视、携手守护,每一个案例都是一记警钟,每一次违法都留下一道伤疤望全镇各生产建设单位,广大群众引以为鉴,真正将生态文明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守法成为常态,让绿色成为底色共同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绿水青山、蓝天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