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

相关部门为破解电信诈骗这个多年顽疾,从开展技术升级、打击团伙犯罪和堵住资金流三大路径进行了突破。不过,考虑到电信诈骗具有调查取证难、作案手段信息化、作案方式集团化以及作案目标广泛化等特点,要想做到根源上治理,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和协调联动,不给犯罪分子逃脱的时间和空间。“联合惩戒”不仅统一惩治标准,释放了强有力的警示效果,还进一步延伸了反诈“触角”,有助于构建起运转高效、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全社会反诈工作格局。

近日,公安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惩戒办法》,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提出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等6个方面、共18条内容。该办法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11月27日《北京青年报》)

这是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出台之后的又一个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机制性动作,备受关注。基于《惩戒办法》的“联合惩戒”扎牢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制度篱笆,丰富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箱,给相关部门提供了更多、更有力的抓手,可以进一步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助推反诈工作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电信诈骗案件多发,除诈骗手法多变、技术对抗升级、作案窝点转移境外等原因外,犯罪团伙通过购买、租用、借用、骗用等方式,能够不断获取他人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等,也是此类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此外,虽然金融、电信、互联网领域已明确规定实行实名制,但仍有少数企业或个人通过技术手段规避风控措施,或者通过其他手段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的相关卡、账户、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使实名制规定难以有效落实。

为了进一步细化惩戒对象范围,《惩戒办法》瞄准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信罪等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3张(个、次)以上的人员等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3张(个、次)以上或向3个对象以上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人员、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号的单位和个人。《惩戒办法》明确列出针对哪些人实施惩戒、针对哪些行为实施惩戒,主要目的是让社会公众清楚认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效果。

同时,《惩戒办法》还明确了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三项惩戒措施,可以有效限制上述人员的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其他相关“卡”、账户的功能,让惩戒对象付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代价。这就掐住了电信网络诈骗的“七寸”,既能压缩高风险人群利用相关卡、户闪转腾挪的操作空间,降低高风险人群的电诈犯罪率、帮信犯罪率、关联违法率或再犯率,也能释放很强的惩戒、震慑、警示效应,有助于教育民众、企业看清电诈等犯罪以及关联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看清法律红线,增强自律意识。

《惩戒办法》明确了实施惩戒的责任主体、惩戒程序、惩戒期限,建立了公安部门及时掌握相关违法犯罪信息、审核认定联合惩戒对象并移送发改、工信和人民银行限期落实惩戒措施、反馈结果的联合惩戒机制,厘清了责任分工,捋顺了惩戒流程,给出了惩戒期限的计算方法,实现了信息共享,确保了惩戒的统一性、规范性、时效性。

此外,针对不同的违法、犯罪情形,分别设定两年或三年的惩戒期限,并针对惩戒期限内多次纳入惩戒名单的人员,规定连续执行惩戒期限不得超过5年,对惩戒期限进行“封顶”,符合惩过相当原则,体现了惩戒的合理性、谦抑性。

值得关注的是,《惩戒办法》在严格限制高风险人员的相关卡、户功能的同时,还保留了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等功能,比如,被惩戒对象可申请保留一张非涉案电话卡,被惩戒对象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中按既有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被“豁免”等。这样就能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彰显了惩戒的适度化和人性化。

《惩戒办法》还针对惩戒告知、异议申诉、纠错、信用恢复、错惩赔偿等作出了规定,有助于保障被惩戒对象的知情权、监督权、申辩权和救济权,也能倒逼联合惩戒更合法、更合情、更正当。

相关部门为破解电信诈骗这个多年顽疾,从开展技术升级、打击团伙犯罪和堵住资金流三大路径进行了突破。不过,考虑到电信诈骗具有调查取证难、作案手段信息化、作案方式集团化以及作案目标广泛化等特点,要想做到根源上治理,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和协调联动,不给犯罪分子逃脱的时间和空间。“联合惩戒”不仅统一惩治标准,释放了强有力的警示效果,还进一步延伸了反诈“触角”,有助于构建起运转高效、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全社会反诈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