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门窗是A品牌的吧?合同上可写得清清楚楚!”“哎呀,可能是仓库发错了,但B品牌更高端,您不亏!”……日常消费中,类似的“货不对板”问题并不罕见。
当商家以“操作失误”搪塞,当卖场以“内部结算复杂”推诿责任,消费者该如何捍卫自己的权益?以次充好究竟是无心之失,还是构成欺诈?平台承诺的“先行赔付”又能否真正落地?
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经营者交付错误,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基于“先行赔付”条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2日,张某在甲公司开设于某购物中心的门店购买A品牌门窗,通过购物中心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某APP与甲公司签署《订货单》和《商品销售合同》,约定以42758元的价格购买A品牌门窗。合同明确约定了品牌、型号和价格,款项也通过卖场的统一收银系统支付。当天,张某通过某APP缴纳了全额款项,甲公司向张某出具《交款凭证》,载明货物为A品牌门窗。
然而,门窗安装完成后,张某发现新装的门窗上竟贴着B品牌的标签——这与他当初订购的产品明显不符! 面对张某质疑,商家解释称是“业务员下单时把图纸点错了,把品牌弄错了”,并声称B品牌门窗品质更好、价格更高,B品牌是中高端品牌,而A品牌是中低端品牌,如果是以次充好,商家会把B品牌的包装膜撕掉或者贴上别的品牌,验收完不会还贴着B品牌的包装,因而商家不存在欺诈。
但张某无法接受:从下单到安装的整个过程,商家为何从未主动说明?更让他不满的是,卖场作为交易平台却以其“仅是代收款方”为由推卸责任。协商无果后,张某将门窗商家和卖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连带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并拆除安装错误的产品。
审理裁判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错误是否构成欺诈,需结合欺诈构成要件及交易事实进行综合判断。甲公司是专营定制门窗安装的市场经营者,在销售合同、交款凭证、设计图及定制清单载明的均为A品牌门窗的情况下,安装交付的门窗明确与合同约定不符,结合双方交易方式及过程分析,交易存在合同签署、门窗定制、制作、安装系列行为,甲公司无证据证实其均按约定履行义务,其发货清单所载内容与此前的《订货单》、定制清单内容并不相符,其亦未证实及时向原告披露或告知了有关事实,甲公司所主张的“下单错误”以及“所交付的是价格更贵的B品牌”均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对甲公司主张不存在欺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某购物中心作为交易平台提供者,其“先行赔付”的单方承诺构成债务加入行为,即在其商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先行予以赔偿,相关条款具有法律约束效力,故其应当按照承诺内容对商户的欺诈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甲公司退还原告张某货款42758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28274元;二、被告某购物中心对甲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甲公司将已安装的B品牌门窗予以拆除。宣判后,被告甲公司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消费领域欺诈行为通常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但在合同订立后的履约环节,经营者采取以次充好、张冠李戴等故意交付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瑕疵商品或服务,亦构成欺诈。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亦符合社会公众对欺诈的一般认知。欺诈行为既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积极欺诈,也包括隐瞒重要事实的消极欺诈,作为市场经营者,应当加强交易管理,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向消费者告知商品真实信息,避免承担法律风险。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而言,其事先作出的“先行赔付”承诺有利于提升消费者信任,进而增加平台营业量,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其在享受因承诺所获利益的同时理应受到条款约束,应当在赔偿义务发生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市场交易没有“捷径”可走,诚信才是基业长青之道。
来源:北京石景山法院、北京石景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