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6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了,《条例》与百姓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以法律“硬制度”促进市民文明习惯“软着陆”。
据了解《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公布以来,平谷区启动“友善平谷”建设开展了“文明养犬”专项整治和文明倡导行动。平谷区公安分局严格执法落实《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截至目前:平谷区公安分局联合各乡镇街道开展宣传文明依法养犬活动20余次;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海报、致养犬人一封信5000余张;共计收置无主犬282条;处罚不拴犬链遛狗行为55起,罚款8500元。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居民养犬行为,引导居民依法、文明养犬。滨河街道在辖区15个社区安装了110个文明养犬宣传牌,进一步提高市民群众文明养犬意识。
法规解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六项,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责任编辑:张东霞)